作者:关务发布
当事人委托四川某货代
在某机场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报了一票出口
报关品名叫:盖帽复合机
数量一台,报关单号略过
申报价格为110318美元(折合人民币702902.17元)
然后呢,海关查明,该企业申报的的实际价格应为10318美元
嗯,多了个1
明显就是打字的时候手残了,多打了个1
这一多就多了十倍上去
然后海关展示证据:
当事人申报的商品价格与实际不符以上事实有线索移交单,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查问笔录,出口退税认定等证据为证。 由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之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因当事人具有出口退税资质,由此认定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看到线索移交单的时候
是不是就咯噔一下,喔豁,这企业完犊子了
哈哈,是被海关抓到的呀,莫慌
我标题说的啥?自查呀!
所以,这个移交单,未必就是你想象的那样
来看下一段
鉴于当事人能自查发现违法行为并主动向海关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可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
呐呐呐
当事人自查,并主动向海关报明
跟我们上次说的几个月买发现的形成了鲜明对比有木有?
但是海关展示证据是这样的
海关发现的嘛
这个企业自查发现的
所以,结果也是大不同
一个是4万8一个是4千
所以?-------主动披露有用啊,亲!
而且---我还觉得他们有点囧呢
这个案子吧,我看了下日期
处罚时间是2022-07-08
那会是啥?是54号公告刚出台
54号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于2022年6月30日发布,你看看你,命不好啊!毕竟海关还说了
海关2022年6月29日受理该主动披露,由于披露的行为超过三个月且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上、人民币50万以上,不符合海关总署2019年第161号公告所列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但符合海关总署2022年第54号公告中“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的情形,海关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处置,企业补缴相关税款。
好了,各种详情也只有当事人知道了,能只处罚4000,估计当事人心里已经美滋滋了,咱就不去啰嗦瞎猜了。
各位胖友,记得一点,报错十倍不可怕哈!一定要记得主动披露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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