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舱单?
01 舱单是什么?
舱单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简称,即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02 舱单重要性
在对外贸易中,舱单是向海关报关时必须交验的单据之一,只有在舱单数据传输成功后,才能办理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其他通关手续。
03 舱单的传输主体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舱单关联的名阋【一】
01 原始舱单
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02 预配舱单
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03 装(乘)载舱单
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物品或者载有旅客信息的舱单。
04 提(运)单
指由运输工具负责人、船舶代理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总提(运)单:指由运输工具负责人、船舶代理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
分提(运)单,指在总提(运)单项下,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人或者快件经营人等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舱单内容应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舱单关联的名同【二】
05 运抵报告
指进出境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时,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货物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以及进出境物品运抵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时,相关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物品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
06 理货报告
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的实际装卸情况予以核对、确认的记录。
07 疏港分流
指为防止货物、物品积压、阻塞港口,根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将相关货物、物品疏散到其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的行为。
08 分拨
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将进境货物、物品从一场所运至另一场所的行为。
09 装箱清单
指反映以集装箱运输的出境货物、物品在装箱以前的实际装载信息的单据。
进境舱单传输时间
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
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1.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
2.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3.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4.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出境舱单传输时间
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1.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2.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3.铁路列车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4.公路车辆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1小时以前。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的1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未按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传输舱单应提交的材料
1. 舱单传输人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备案登记表》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资格证件的复印件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2. 舱单传输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
舱单注意事项
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原始舱单数据项》
《预配舱单数据项》中“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填报应当完整、准确,提(运)单下各项货
物、物品名称应当在“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中逐一填写。海关对“货物简要描述”的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不符合海关相关要求的,作自动退单处理。
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要求填报,保证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危险品相关数据项填制规范:舱单传输人应当准确填报危险品编号、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及联系号码等舱单数据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
响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